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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公司因未交公积金被要求补缴超40万元

2026-09-08

在职场中,许多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解存在误区,常认为它是企业自愿提供的“福利”,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近日,杭州的一家公司因为长时间未为六名员工开设公积金账户并欠缴公积金,被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逾40万元的费用。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事件出具了《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针对某橡塑有限公司用工违法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聘用六名员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他们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也未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累计欠缴金额高达402303元。在这六名员工中,最早入职的李某某已于2015年5月入职,单位需为其补缴超过8万元的公积金。

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向该公司进行了事先告知,并给予了其申辩的机会。然而,这家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交任何建议和申辩,且没有主动进行整改,继续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多项规定,包括单位需在录用职工后30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结合调查发现的事实和相关法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企业提出了两项整改要求:一是自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为李某某等六名员工办理公积金账户的建立;二是在同一期限内,完成402303元的公积金补缴,并在文书附件中附上详细的欠缴明细。此外,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企业,如未按期整改,将面临法律后果;如果继续拒绝为员工开设公积金账户,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拒不补缴欠款,公积金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业财产将受到司法处置。

此次事件还提醒企业管理者注意,违规信息将被公开并纳入杭州市征信系统,企业信用记录将会受损,之后的招投标、融资和经营等方面都会受到负面影响。同时,该决定书也保障了企业的申诉权利,若不服该处理,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事件为广大职场人普及了与公积金相关的法律知识。首先,要认识到公积金并不是企业“福利”,而是强制性的法定缴存。其次,若遇到单位未缴或少缴公积金的情况,不应走劳动仲裁,而是应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最后,即便离职后,员工仍有权追讨在职期间未缴的公积金。企业管理者应重视公积金缴存义务,以免后期面临高额的补缴、罚款和信用惩戒,普通员工若有权益受损,应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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